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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 马里亚纳的环境悲剧即将一周年。但造成人类造成的最大环境灾难之一的尾矿坝倒塌并不是在环境风险面前已经克服的问题。这是因为考虑到雨季期间可能发生的沉积废物装载所固有的风险,必须并且正在采取环境措施。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讨论法律规范支持,以便环境机构能够在环境风险情况下确定紧急措施。其中包括由负责任的企业家进行的应急工程建设,以及公共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制定最佳措施的自主权。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是支持紧急环境行政措施的法律规范密度低且范围窄。第二点包括质疑检察官办公室等控制机构对环境机构技术决策的不当干预。在这里,控制机构开始不再以典型的管理控制职能来表现自己,而是倾向于被视为执行环境机构自身技术审议的机构。在讨论最近发布的第 10 号法令时,该主题变得更加重要。米纳斯吉拉斯州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发布的第 500 号法令规定,对旨在减少或防止新的环境破坏风险的工程建设区域进行行政征用。 想象一下,某栋房子面临风险,邻居财产。
上的一棵树有倒下的危险。就民法而言,这种情况不会引起重大问题。《民法典》第 1,113 条规定,业主必须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允许邻居暂时进入其财产,以进行消除威胁的必要工作。尽管在私法中这个问题是直观的,但在环境法中它有时会引起令人惊讶的争议。公共行政部门能否自行或经其行为同意的第三方进入财产进行旨在预防环境灾难风险的工作或活动? 没有明确的文字。尽管存在公共利益和理由进入他人的土地以防止环境风险,但在不和谐的 德国电话号码表 声音中存在着字面主义和环境解释学窒息的标志,这些声音仍然否认公共权力授权进入私人财产以防止生态风险的可能性。损害。解决方案是将公共行政部门固有的问题提交给司法部门,公共行政部门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其环境机构确定和确定旨在防止环境损害发生或减少环境损害风险的措施。这是第 1 号法律所载条款的实施。12,608/12。尽管这一法律文凭通常被解读为管理。

民防活动的标准,但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环境灾害的政策的法律标准,因此有必要将其理解为预防损害和自然风险的标准,也用于管理目的。环境的。缺乏规范密度不能成为排除紧急行动合法性的借口。 第 2 条法律 12,608 [1]确定联邦实体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灾害风险,为此他们可以依靠私营实体和整个社会的合作。根据联邦环境权力,第 1 号法令。米纳斯吉拉斯州第 500 条规定,当使用征用机构允许进行工程和进入私有财产时,无非是在环境法的解释负担下行政机构的串联应用。该法令确定了个人的容忍度和企业家在修建堤坝时采取行动的义务,以遏制雨季废物装载的风险。面对可预见的环境风险,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二] 确定如何避免环境风险的任务是公共行政职能的内部任务,也是环境机构的责任。然而,仍有一些行动旨在将预防医学采用中技术环境决定的评估移交给司法部门。正在发生的事情是在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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